一、工厂拆迁补偿应该如何分配
1.从整体上看,应当分为私房和公房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私房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由产权人对于其余居住人如何安置、如何分配拆迁补偿款问题进行协调分配。
公房拆迁补偿款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应当依照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人头数,依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存在年龄较大,体弱多病,经济状况差,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等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地多分得一些拆迁补偿款。
2.从政策的角度上来看,拆迁补偿款中还有奖励费及搬迁费,这些补偿费用应当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所以对于该部分补偿费可主张按照人头数平均分配;
3.特困补贴,该部分拆迁补偿款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只能是满足于特困身份的被拆迁人,其余不符合特困身份认定的被拆迁人便无权要求分割特困补贴。
二、拆迁补偿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的,房屋拆迁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的,提起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补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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