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董事、监事机构。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律师补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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