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化解房屋权属纷争,可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通常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倘若确信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明的权利人通过隐瞒实情或提交不实资料获得了相关登记,并且房产有可能遭到恶意转手,则可采用异议登记这一手段,从而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对房产进行处置,有效阻止可能发生的交易行为。实际上,这种方式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长达15日的“缓冲期”。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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