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能展现出相关当事人在此次行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关于开房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信度,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其所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而开房记录属于个体的私密信息范畴,未经合法程序及渠道的获取方式是不被允许的,若在庭审过程中无法证实其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那么此项证据将会被法庭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