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定涉及执行程序中的各种裁定,包括对范围有疑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无法接受。
2、对范围有疑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执行程序中针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审判监督程序中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等。
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裁定书适用于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书不服提起的诉讼。
民事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民事裁定书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维持的决定。
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用于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判决、复议等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决、维持原判决或者发回原判决的裁定。
民事裁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裁定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民事裁定书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维持的决定。民事裁定书具有广泛适用范围,可以用于解决各种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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