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妇女的监督权是指作为我国公民的妇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具体地说,我国妇女依法享有的监督权可分为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六项基本权利。
批评权是指妇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不同意见并予以批评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妇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性意见的权利。
申诉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在遭受到国家机关的不当处分或者罚款,以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减轻处分或者处罚,重新处理或者平反,纠正对其不公正待遇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妇女依法有权对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因工作中的疏忽和其他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诉和告发,要求制裁有关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保护自身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妇女依法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为了保障妇女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都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国家机关对妇女的批评和合理建议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妇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否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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