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时,认缴制度下股东的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3-07-05 20:41:35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缴制度之下公司欠债股东承担责任标准有以下几点:

1、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负责;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别的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9、公司可以向别的发起人请求其承担出资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是大多数采用的方法还是发起设立,募集设立需要满足诸多的条件,而且得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不然所谓的募集设立就会演变成为非法集资。加上现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多,符合法律规定的募集设立都不是那么容易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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