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和举证程度之间存在关系。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用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且缺少进一步证据的情况,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只需提供一份借条即可达到证明标准,被告则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且具有更高的盖然性。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意义在于明确哪一方负责举证以及处理案件事实不明确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然而,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达到何种举证程度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则涉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没有明确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证明标准究竟是占优势盖然性还是高度盖然性,但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待证事实予以确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又缺少进一步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接近于真实。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高度盖然性并非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是证明到按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认识水平即可认为是如此、甚至多数情况下是如此即可。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所能提供的往往只是一份“孤证”,最常见的就是债权人仅持有借条作为证据,这种情形之下,是否可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证据依法具三性,都应当予以认定,如果被告反驳或提出质疑时需要提出有效证据,否则不能轻易否定此类证据,即便是孤证。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原告只需要举证一份借条,就可以达到其证明标准,此时,如果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或者进行其他抗辩,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且这些有效证据对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更高的盖然性。
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
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是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它指的是在法律争议中,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来证明某一事实或权利是否成立的手段。这种方法强调的是证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和可信度,通过法律专家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来得出结论。
在实际应用中,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可以帮助法律专家更好地理解案件,发现关键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它也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专家经验来判断事实和权利,因此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能存在困难。此外,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影响,也可能会导致结论的不客观或偏见。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应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如逻辑推理、对比分析等,以达到更准确、公正的判断结果。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和盖然性证明标准是重要的概念。前者规定了哪一方负责举证以及处理案件事实不明确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后者则涉及证明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普遍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又缺少进一步的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待证事实予以确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只需要举证一份借条,就可以达到其证明标准,而被告则需要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是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法律专家更好地理解案件,发现关键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然而,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专家经验来判断事实和权利,因此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能存在困难。因此,在法律实践中,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应结合其他方法进行,以达到更准确、公正的判断结果。
《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及最新变化的通知》第七条,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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