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否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时间:2024-07-06 01:23:22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警可否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交警,全称交通警察,其主要职责在于对道路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以及对交通事故的妥善处置等事项。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则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一项程序性步骤,该流程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民法院来负责执行。因此,当交警在处理涉及其职务范围内的交通违法案件时,如若发现其中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便可依法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由后者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交警可否办理取保候审程序

交管警务人员,亦称交通执法警察,主要承担着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以及裁决交通违规行为、展开交通事故调查分析等关键职能。而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执行权通常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因此,虽然交管警务人员在规章制度之下有权参与到取保候审的实施流程中,然而,具体的实际操作与决策往往仍然归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或者侦查部门予以统筹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交警部门的核心职责在于维护和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对各类交通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然而,这并不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及相关事宜。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是一个必要且重要的程序步骤,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来具体实施。当交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起交通违法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时,他们将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而公安机关则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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