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家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城关镇东环路开诊所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已花钱请电视台制作广告,只是在广告中用了自已为张某听诊看病的镜头,就被张某告上法庭,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张某和爱人及本村村民杨某去浚县东环路被告王某诊所旁边的一医药门市部买膏药,遇王某要为张某看病,张某等便随王某来到其诊所,在王某为张某听诊的过程中,王某未告知张某,就让浚县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为其录制了王某正在为张某听诊的一个广告镜头,电视画面能看清张某的整个面目且配有广告词。尔后,该广告画面在浚县电视台播放,张某得知后,通知王某停止播放,但遭到拒绝,后张某将广告制成录像带作为证据找到王某,王某才通知电视台停止播放。
张某看着自已的肖像被他人无端使用,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利用为原告看病之机,私自录下看病过程作为广告在电视节目中播放,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虽在原告要求下及时停止了播放,但是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故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全文4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