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物上设立多项抵押的,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归还债务的义务,可将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以所得价款进行清偿,其清偿的顺序如下: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拍卖流程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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