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担保物权并不一定转让,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经担保的允许,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应该怎么样免责
担保人应该这样样免责: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通过协议偿还旧贷款,除担保人知道或应知道的事故外,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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