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到第七百六十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总的来看,在合同当中,出租人享有出租物所有权,收取租金,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等的权利;承担提供租赁物,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2、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3、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
4、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5、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2、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3、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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