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夫妻婚姻财产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婚姻财产协议中有三个无用的约定:(1)财产属于子女
许多夫妻在订立财产协议时,会考虑将来子女的抚养问题,约定一部分财产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已经签订了这样的房产协议,但这些房产仍然由父母控制。换言之,从法律角度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礼物不会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是常见的,也是有争议的。当然,它们最终都是无效的。(二)婚前不动产和一方名下的其他不动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但产权不发生变化,婚前不动产和婚后一方名下的其他不动产实际更名,也是一种未完成的赠与行为。在最终的争议中,这一点无法得到证实。(3)提出离婚的人没有财产,“提出离婚的人会走出家门”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爱情承诺,任何一方都可以放弃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经营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视为无效,因为它限制了离婚自由的权利。
2。夫妻财产协议的三种效力限制(一)子女抚养义务的免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在实践中,笔者在提出约定时遇到了很多要求财产协议的问题,并要求那些不想生孩子的人承担所有的育儿费用。这种协议的有效性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托儿费用的一方经济困难,不能单独承担托儿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分担义务。(2)对第三方的债务应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的外债由自己承担。但是,这种协议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协议的情况下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三)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免除,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费。家庭生活的一些开支是无法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承担。更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笔财产都是属于自己的,这并不能免除帮助夫妻的义务。当一方因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字真实有效,离婚时可按协议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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