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海秀镇周仁村罗牛山二鸟批发市场内依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老母猪肉。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6年3月23日就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并以每头300-400元的价格从全省各市县的养猪场收购轮换的老母猪交易。在开展生猪交易过程中,由于有部分老母猪受伤将近死亡,为了防止其死亡而造成损失,当事人从2007年7月25日起就开始对受伤的老母猪进行屠宰,共屠宰了受伤的老母猪13头,该13头老母猪的收购价总共是4900元,屠宰后获得的老母猪肉及内脏等净重近1500公斤,还没有作价销售就被海口工商局查封。经海南省海口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验,老母猪肉不符合食用标准。
鉴于上述事实,海口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母猪肉的行为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海口工商局于2007年9月13日,在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的基础上,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用标准的老母猪肉1500公斤,予以无害化销毁;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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