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广宁县县管河道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广宁县绥江河的支流)。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3、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4、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5、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6、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出具,需加当地村委会和水利站意见和盖章
设计单位出具
设计单位出具
咨询服务单位、环保局出具
申请人出具、需签字盖章
公安局出具,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供,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签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持全部材料向广宁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通过网上进行对申请材料的检查,资料齐全无误后接受申请。)受理(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批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出证件或批复时补交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受理(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申整性进行审查。)审批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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