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6:20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2)符合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3)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

(4)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河道行洪、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新丰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审批。在4个工作日内股室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的《取水许可复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水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审批。在4个工作日内股室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的《取水许可复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丰城街道群英路新城二街(原老财政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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