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开设赌场罪名之案件中,关于其中所获收益的分配并不一定与是否为首要罪犯有直接关联。
是否构成首要罪犯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和要素,如在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犯罪群体中的地位以及参与犯罪的深度和广度等等。
若在开设赌场这一犯罪行动中,其行为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计划性和指挥性等关键特征,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首要罪犯;
然而,仅凭获取的收益较高,但并未展现出上述关键特征,则未必能被判定为主要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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