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合同是否成立
抵押合同是书面合同,抵押合同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成立,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律师如何审查抵押贷款合同?
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作为买受人、需要申请购房贷款的合同。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如果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律师应审核:
(一)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二)买受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定性条件的变化,并及时提示委托人。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律师可提供参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决策。
若委托人购买非居住房屋,律师应提示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若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律师应提示:
(一)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已注销抵押登记,或没有贷款抵押,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二)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1、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2、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申请银行审核;
4、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受让方签订借款合同;
5、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三)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的流程及对买受人主体资格及贷款额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贷款或不能全额取得贷款的后果,并告知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能全额或不能取得贷款的处理方式。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