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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