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并不允许出现延期交付的现象。因为这被视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业主方来说,他们有权采取书面形式向开发商进行催告,若在连续三个月内,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出售房屋,那么业主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解约权利并要求退房,同时,开发商也需要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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