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想要租赁公租房的申请人,在提出租赁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只有是满足既定条件的公民,才有可能会获得公租房的租赁资格。公民在获得公租房的租赁资格之后,若是在承租期间内不满足租赁条件,那么一般会失去租赁公租房的资格,即使是对于那些一直满足相应租赁条件的情形,在三到五年内也需要换租。
在寿县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城市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下同);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方米及以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及其以下;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就业地由用人(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规定的公租房的承租期限都不一样,寿县规定的是三年,在租赁期间,当事人如果购买了自己的房子,或者因为其他情况已经不符合租赁公租房的条件,当时就应该腾退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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