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一、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有关技术行业证件: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2)机动车维修3)家用电器修理4)照相业5)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按摩业6)餐饮业(厨师)7)服装加工8)室内装饰装修9)兽医诊所。
6、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登记机关及时限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登记程序
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登记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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