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限制该股东权利。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一、如何处理股东出资不足?
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损失。
3、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二、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如何界定
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的界定如下:
1、虚假出资是出资是出资不实的一种形式,出资不实的另一种形式是抽逃出资;
2、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利益,而出资不实还侵犯工商登记部门的利益;
3、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
(一)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双轨制责任,即法人、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出资不实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资义务,而出资不实,即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1、出资不实的认定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2)将公司往来款作为股东对公司增资,构成虚假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将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
2、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1)虚假出资,即前文所述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
(2)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暗中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和关联交易等方式将所缴出资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三、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都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虚假出资不实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该股东除名,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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