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儿子满周岁开始,我和丈夫刘某便每月以儿子的名义存入300元,作为“教育基金”。现在儿子11岁了,我和丈夫却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我要求儿子随我生活,丈夫表示同意,但提出儿子的“教育基金”4万余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对此,我不能赞同,我认为儿子的“教育基金”应归儿子所有,为此发生争执。请问: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
王玲
答:
王玲朋友:
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关键取决于你们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所谓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若受赠人接受赠与,则双方间成立赠与合同。一般而言,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放弃所有权;其二是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你和刘某婚后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每月拿出300元存入银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你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前可以反悔并行使撤销权。你们的儿子才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基金”的存折自然不会交给其直接保管。那么,是否可以存折未交付为由而撤销赠与呢?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财产的交付不应以存折的交付作为界定标准,在你们将钱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时,应当认为财产的交付即已完成,孩子便取得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你们离婚后,若孩子由你抚养,随你生活,该“教育基金”应当由你管理,刘某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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