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支付标准: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实建设项目也是一种商品,建设项目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货,另一方应付款。如果欠款,就会产生利息。如有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应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法定利率也是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孳息,业主在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债务的一般原则。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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