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通信,是指军队和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和武装部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军事通信设备是国家的重要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因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都将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一、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
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发生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均对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
二、本罪与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属于情节犯,而后者是行为犯。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三、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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