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可以不立案处理。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
2、同时,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 诈骗罪的主犯跑了怎么办?
诈骗罪主谋跑了应该依法通缉抓捕归案。根据法律规定,如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能够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能够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诈骗罪人跑了建议直接报警处理。如果对方满足诈骗罪的要件,则就可以立案侦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具备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就属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违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结构是: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认定是什么?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1)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3)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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