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有哪些
(一)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二)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三)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四)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五)交付遗赠。
(六)分割遗产。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二、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是什么
(一)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二)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三)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四)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五)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六)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三、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有哪些
(一)信托机构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二)信托机构社会联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方便。
(三)信托机构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四)信托机构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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