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约定,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
二者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二者成立形式不同。《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5条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作出规定,其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信托则需要在满足《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还要符合《信托法》的要求,即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相关事项,不同于遗嘱形式更为灵活。 第二、二者属性不同。遗嘱信托同时具有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属性。其同遗嘱类似,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委托人(即遗嘱设立人)死亡时生效实行;但其信托属性又表明其具有理财功能,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人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投资处分管理,实现财产的长久增值。 第三、二者法律依据不同。遗嘱主要满足《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即可,但遗嘱信托除《民法典》外还需符合《信托法》及相关金融文件的法律规范,亦表明遗嘱信托接受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管和限制。 第四,受益人范围不同。遗嘱将受益人严格限制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则不受限制,可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使其获得长期的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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