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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