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需要特定的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作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和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监护人指定顺序
监护人指定顺序,是指在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时,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指定的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则需要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
监护人指定顺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同时,指定顺序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可以避免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无法担任监护人,导致被监护人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总之,监护人指定顺序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为监护人提供了一种有序的安排,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监护人指定顺序是《民法典》中的重要规定,它有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按照指定的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为监护人提供了一种有序的安排,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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