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农村大病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其住院和大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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