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一般不能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出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土地租赁期间被占用补偿款给谁
土地租赁给别人之后,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占用该土地的话是应该要给予一定补偿的,而一般情况下这笔补偿金是给被租赁人的,因为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赔偿金还有安置费都是属于土地出租人所有的,但是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土地树木等,这些赔偿则是属于承租人所有,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请求这些补偿费的,人民法院都会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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