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如下: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一、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哪些限制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限制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被其他人追认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租房合同非本人签名是否生效
非本人签字的租房合同,如果本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或者事后追认了他人代替签订合同的行为,租赁合同对于本人有法律效力。否则,该租赁合同对于本人没有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行为人(代替本人签字的人)来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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