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应当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首先按照双方协议分割,若协商不成,则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一、夫妻离婚以后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是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子虽然是首付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首付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如果婚后获得的房产,只要不是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或者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的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对房子的分割原则是否是一人一半
应当对案件所涉及的房产进行析产。根据各个房产的权利归属与事实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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