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则与法律适用
时间:2023-07-03 14:42:10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方法有哪些

实为民间借贷而出具的欠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书写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有书写的必要和紧迫性时候应该写书面的欠条,司法实践是讲证据的,防止发生纠纷口说无凭。

2、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3、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附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生纠纷是方便确认当事人。

4、签名、时间必不可少,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最好按手印,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欠条才是最标准。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6、保证人要写清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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