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时,可以通过搜集以下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借款时在场第三人的证言;二、转账记录和银行的转账凭条;三、借款时的录音或录像资料。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借款事实,为案件提供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想讨债的,需要先搜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具体来说可以搜集以下证据:
一、借款时在场第三人的证言。
二、转账记录,银行的转账凭条。
三、借款时的录音、录像资料。
问 题 :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想 讨 债 , 需 要 搜 集 哪 些 证 据 ?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 身份证明;2. 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 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 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 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以及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 如果需要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需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以及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可以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则需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则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借款时在场第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借款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以及如果需要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需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以及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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