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工程,各类配套设施已经建设完毕:3)用地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已经拆除完毕;4)损坏的市政设施已经修复完毕;5)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6)已经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竣工测量,并依据实测结果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7)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明书》。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印章。
原件和电子文件。
原件。
核原件
核原件。
核原件。
核原件。
核原件。
核原件。
每个单体四个方向、楼顶的楼梯间部位,原则上每个单体5照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茂名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茂名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6楼3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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