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借宝马导致一场车祸,张在被告的保险公司为他的宝马汽车办理了保险手续。同年10月2日,张把车借给了他的朋友李。出人意料的是,在出借当晚,李为了躲避前面的车辆撞到路边的一棵树上
事故发生后,张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警。交警到达后,他们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了事故,并签发了事故鉴定书
然而,保险公司仅在2007年10月9日评估了车辆的损坏情况。截至今年3月,保险公司尚未对该车辆进行维修,理由是该车辆仍有争议
2008年4月,即事故发生半年后,张和其他人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通知——以“司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为由拒绝赔偿,张某自己修车后,将自己投保的一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7万多元的修车费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的评估,怀疑该司机可能会骗取保险,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才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此外,原告要求的赔偿也有问题。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3月发布的损失赔偿令,维修费用为18.6万元,原告不同意赔偿278507元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协议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确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本次事故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险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单方面委托的评估结果不公允。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调查和确定损失应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他认为张某索赔的维修费用存在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费用明显不合理,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命令保险公司依法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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