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交付期限解释一:房地产交接应当在2007年2月10日前完成,否则属于违约。解读二:房地产交接验收合格后,业主应能看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解释三:房地产的交接应当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2第九条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解释1: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2月10日,次日为2月11日。假设实际交房时间为2月15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2%*已付房价5天*的违约金。假设支付的房价为50万,罚款为500.00元。三。第十一条交接解释一: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解释二:交接时,卖方应出示验收证书并签署交接单。释义三:卖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解释四:如果卖方未能出示验收文件或文件不完整,买方有权拒绝移交,卖方应承担延误责任。解释五:买方应在收到移交通知之日起1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视为合格并已完成移交,并承担相关费用。4第13条-卖方对装修及设备违约责任的解释标准承诺1:附件3规定卫生间预留给排水系统,主卫生间部分不供水,由卖方安装,以满足相应的使用标准。释义二:本次促销及合同附件一中的独立前厅应由卖方安装,以达到相应的使用标准。解读三:延迟入户由出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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