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复议提交给哪个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应提交给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处理。
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提起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异议的提起受到严格的时效限制。
1.对于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意味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执行程序尚未结束前,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以便法院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对于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执行标的尚未被完全执行完毕前,有机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效要求也有所不同。
(1)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对于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的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则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因此,在提起执行异议时,当事人或案外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时效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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