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与假释不冲突,只要符合假释条件,减刑后仍可假释。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能假释。首先,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受到处罚的时间,判断是否适用减刑,确定减刑时间。其次,当实际执行时间符合假释的最低要求,且罪犯的行为符合假释条件时,可以适用假释。请注意,假释要求的最低执行往往以原判决为准,而不是减刑后的新刑期为准。最后,罪犯减刑后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两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此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并处处理。
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得,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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