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所有权的定义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具有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
在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处分,到时候这个房子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意识进行交易,其他人是不可以阻拦的。
除非是该行为有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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