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移财产权且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若涉嫌以上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追诉。涉及金额、比例等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以外的目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抽逃出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拒不退还或者少部分退还的;
2. 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3个月内仍拒绝缴纳或者返还的;
3. 抽逃出资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并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6个月内仍拒绝缴纳或者返还的。
对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公司或股东认为对方抽逃出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
这段话强调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的严重性,并指出若涉嫌上述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追诉。同时,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方式也在文中详细说明。最后,文章呼吁公司或股东应积极配合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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