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两兄弟所负之债权债务具有共通性,即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之事实与法律依据,或者尽管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然而其揭示之法律争议属于同一类别,并且经法官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以及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合并审理时,可将此种情况视为共同诉讼,进而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若两兄弟对于诉讼标的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任何一方的诉讼行为如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认可,则该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两兄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法院也有权将他们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从而实现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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