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视角下的司法鉴定风险提示有哪些
1.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客观、公正、科学的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决定的依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无权决定,影响法官接受鉴定结论的能力。
2.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或原告不利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专业问题。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或原告不利。
3.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检验材料和检验情况提出鉴定结论。未经法官授权,不能自行取得鉴定材料,也不能要求案件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4.法医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鉴定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实施书面鉴定。相关费用由被鉴定人提前支付。
5.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件一经出具,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解释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文件中的问题。被鉴定人若有异议,可通过审判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受理后多久出结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如何制订的
司法鉴定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费用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考虑鉴定成本,并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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