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管辖权异议多久收到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时间是十五天,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基层法院管辖权争议应该怎么办
基层法院管辖权争议发生后,一般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提起管辖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4.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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