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费咋证明?
时间:2023-04-16 20:12:12 1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费咋证明?

受损害的伤者本人或死者的亲属可以主张误工费。在主张误工费或误工损失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下:

1.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到痊愈的这一段时间,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或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2.误工费和误工损失的获赔权利主体:受伤者本人或死者的亲属。(1)如果死亡案件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照原则规定的3人计算。(2)如果在治疗期间护理伤者,那么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相当于护理费,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就治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2)如果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以住院终结或医嘱建议的休养时间为准,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终结之日。

(3)受害人死亡的,其亲属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尸体火化之日止。

4.误工费赔偿的数额按以下四种情形确定:

(1)伤者或死者亲属能够证明有固定收入和收入实际减少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如果赔偿主体无固定收入的,那么可以根据其证明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如果赔偿主体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那么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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