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履行期限的债务和定期合同时间由谁来约定?
时间:2023-06-27 17:02:58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附履行期限的债务和定期合同时间由合同的当事人来进行约定;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何处理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2、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例如,甲方从乙处购买水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提前3天送货导致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川如果由债权人自己承担,那么实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该费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因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损害。

二、对方违约在先有合同解除权吗

在对方明确违反双方的合同条款时,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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